铁丝拦路"勒"成残废 司法调解维护权益
作者:jianglongsw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年10月27日 【字体: 】 
    最近,大坞镇镇某村村民张某遇到了一件倒霉事,好端端的一个人被铁丝拦路“勒”成了残废。他找到肇事铁丝的主人要求赔偿,不料却吃了个“闭门羹”。后经过大坞司法所的调解,张某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10月3日这天晚上,张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途径经营户李某的店门前时,突然感到脖子被一根冰凉的东西勒住,随即人仰车翻向后倒去。张某爬起来才发现将自己勒倒的罪魁祸首竟然是李某店门前悬挂着的一根小铁丝。由于头痛非常厉害,张某于是到医院进行诊疗,经拍片诊断,其头部多发性颅内血肿,右顶骨轻微骨折,且颈部还留有一条清晰可见的12cm长的勒痕。为此,张某不得不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之伤已构成9级伤残。于是张某找到了李某要求赔偿,谁知李某却振振有词:“我在此开店快一年了,几乎天天用这根铁丝挂东西,从未发生过任何事情,怎么就你出了事?你自己的伤是因为自己的大意造成的,与我无关!”张某看到李某如此不讲理,心里既窝火又无奈,只好来到司法所请求调解。
    大坞司法所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实地调查。原来,李某店门口一边紧贴墙壁处有根垂直的下水管,水管对出去五六米处有根直立的电线杆,水管与电线杆之间有一根悬挂在人行道上的小铁丝。为经营方便,李某平时利用该铁丝挂些商品来招揽生意。鉴于此,司法所干警向李某严肃指出:李某在经营期间利用铁丝悬挂物品为其经营服务,因此,李某是该铁丝的实际使用管理人,使用管理人在使用管理期间,应当预见该铁丝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危险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并引起高度重视,且有义务在此设置明显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李某怠于履行自己的防范义务,其不作为(没有排除安全隐患)与张某所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故对张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李某应该赔偿张某因伤所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经过司法所干警向李某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赔偿张某各项花费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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